一、法定繼承與代位繼承區別
青島調查事務所: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在代位繼承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
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有什么不同
法定繼承與遺贈的顯著差異在于:首先,法定繼承依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和順序實施,而遺產分配則遵循財產所有者生前意愿。
其次,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依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實際情況以及他們對被繼承人的贍養關系和照顧程度所共同決定。
相反,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是由財產所有者在遺囑中所具體劃定。
此外,遺囑繼承的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然而,法定繼承人并不一定均為遺囑繼承人。
最后,當涉及到遺產分配時,遺囑繼承具有優于法定繼承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