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偵探: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通常指的是從領取結婚證到離婚期間的財產。只有這一期間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婚姻期間積累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要準確理解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對以下概念的構成要素有更深入的認識,包括:1)夫妻;2)婚姻存續期間;3)收入;4)共同財產;5)財產。
本文將逐一分析上述 5 個要素。另外還將撰寫一篇文章來探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形式及相關法律問題。
在青島偵探討論夫妻共同財產時,無法回避夫妻財產制度這一概念。所謂夫妻財產制度,是指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和處理等。其核心問題是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青島偵探:世界各國發展并采用了不同的或有所區別的夫妻財產制度。與共同財產制相對的是分別財產制,即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歸自己所有。但即使是在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其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形成了各種亞種。例如,在一般共同制下,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除某些屬于個人的特殊資產外,均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在婚后勞動所得共同制下,夫妻雙方婚后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非勞動所得財產,如繼承或贈與財產,則屬于個人所有。
青島偵探事務所認為,中國實行的婚姻財產制度主要是婚后法定共同財產制,輔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該制度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后財產分別所有,但在沒有此類約定的情況下,婚后收入為共同所有。
1. 對夫妻共同財產概念的精辟理解
婚后共同財產制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由雙方共同擁有的情形。
對上述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解可以分解為幾個要點,并從更細致的層面加以領會。
夫妻共同財產的對象是“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僅關注“財產”本身,并不涉及諸如頭銜之類的其他“權利”。《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然而,《民法典》并未對“財產”作出定義。
什么是財產?財產是具有貨幣價值且屬于特定個人的一系列權利的概念性集合(總和)。財產的一個重要屬性是其經濟價值。其次,盡管財產常常表現為具體的物品,但它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一個人排除他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或對他人提出權利主張的權利。
《民法典》第 1062 條第三項“知識產權的收益”,清晰地體現了這一區別。為何法律要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而非“知識產權”?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包含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智力成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不可與人身分離。一方婚后取得的知識產權,其權利專屬于權利人,僅由權利人行使。例如,作者的配偶無權署名其作品或決定作品是否發表。然而,因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