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偵探:一、不離婚可以分割婚內財產嗎
在某些特定的客觀情況下,雖然婚姻關系依然存續,但仍然允許進行婚內財產的分配。舉例來說,若存在某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事宜,亦或是通過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對另一方共有的財產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抑或一方對他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因遭遇重大疾病而急需治療,然而另一方卻拒絕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在此種情形之下,進行婚內財產的分割,其目的在于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不離婚可以協議分割財產嗎
即使在婚姻存續期內,未提出離婚申請同樣也可通過協商分割共有財產。在此情況下,夫妻雙方若基于真實意愿達成共識,自愿對共同財產進行明確約定與分配,則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此類協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損害任何第三方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不離婚可以財產分割嗎
盡管未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仍然是可行的。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配偶出現了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不當行為,或者當配偶中的一方對另一方負有的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并急需治療,而另一方卻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該配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在特定情況下,即便婚姻存續,也允許婚內財產分割。如一方隱藏、轉移、損害財產或偽造債務損害對方權益;或一方需為重大疾病配偶支付醫療費而對方拒絕。此舉旨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